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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都某由其地点集团公司安排到其子公司作业。2022年5月5日,都某在子公司作业中受伤。都某受伤时,其社保费交纳单位为集团公司。2022 年10月,子公司开端为都某交纳社会保险费,并签定劳作合同。
2023年4月8日,都某被确定为工伤,工伤确定相关材猜中的用人单位均为子公司。2023年11月29日,都某被确定为9级伤残,无日子自理妨碍。
2024年8月,都某提起针对子公司的劳作争议裁定恳求,恳求判决子公司付出相关工伤待遇。子公司则建议都某受伤时的劳作联系在集团公司,工伤确定决议中的用人单位主体过错,子公司不该承当工伤待遇付出职责。
工伤确守时供给资料表明都某在子公司作业,裁守时却称劳作联系在集团公司,前后矛盾。未对工伤确定和判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裁定委只能依现有工伤确定判决。
相关法规未制止两层劳作联系,清晰工伤时作业单位担责,都某受伤在子公司,确定子公司担责合理。工伤确定资料及子公司之前供给的证明都指向都某与子公司存在劳作联系,依据未被推翻影响裁定成果